激勵機制在工程項目監理中的應用
發布時間:2014/3/19 9:14:00
1、前言
我國的建筑市場經歷了集業主、承包商和監理于一體的計劃經濟模式,業主和承包商的二元模式,業主、監理、承包商的三元模式三個轉變。監理的引進,使得我國建筑市場逐步形成了“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的管理體制。實踐證明,工程監理制度對確保工程建設的質量,保證工程按期完工、提高工程建設的水平、充分發揮項目投資效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存在,產生了不少問題,阻礙和制約了監理應有功能的發揮。
從信息經濟學委托——代理理論的觀點來看,業主(委托人)和監理(代理人)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類:招投標階段的逆向選擇風險問題和合同履約階段的道德風險問題。道德風險問題可以通過激勵機制和約束(監督)機制來解決。本文主要討論業主對監理的激勵機制。
2、項目業主對監理的激勵機制
根據信息經濟學委托——代理理論,有效的激勵機制能夠使代理人的目標與委托人的目標大體一致,相反,則會使代理人的目標嚴重偏離委托人的目標,激勵機制設計的宗旨就是誘使具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從自身利益出發作出的行動符合委托人的目標。在建筑市場中,業主對監理的激勵機制就是要在給定的不對稱信息結構下,通過最優的激勵機制的安排,使得監理人的利益與業主的利益相一致。
下面用數學模型研究業主對監理的激勵機制,設計出業主對監理在合同履約階段的最優激勵點,為完善建筑工程激勵目監理制度進行積極的探索。
2.1 模型的基本假設在考慮業主對監理的激勵時,認為承包商的工作是嚴格按照合同在監理的監督下認真進行的,承包商的勞動產出只與監理的努力程度有關。為了建模的方便,特作如下假設:
(1)設監理的努力程度為a,努力空間為[0,1],其中0表示監理沒有付出任何努力;
(2)設監理的努力成本(努力的負效用)函數為c(a),并且滿足下面的條件:c(0)=c′(0)=0;c′(a)>0,c″(a)>0,當0由此,構建努力成本函數為:c(a)=-c0[a+1n(1-a)],其中c0為一正常數,定義為努力成本系數。
(3)設監理努力的承包商勞動產出(努力的正效用)函數為π(a),并且滿足下面的條件:π(0)=π′(1)=0;π′(a)>0,π″ (a)<0,當0由此,構建承包商勞動產出函數為:π(a)=π0其中,π0為一正常數,定義為努力產出系數。由于這些假設條件非常苛刻,在具體求解時不能得出最優解的解析解,在不改變本質特征的條件下,為了分析和討論問題的方便,在下面的討論中將承包商勞動產出函數簡化為線性函數:π(a)=π0(a)
(4)業主雇用監理的成本可分為固定成本和激勵成本(隨監理的努力程度和業主的激勵程度而變化),設業主與監理之間按合同規定的業主付給監理的努力價格(可以理解為業主對監理的激勵成本中的固定部分,即固定激勵成本)為I0;設μ為業主對監理的激勵系數,0<μ<1,則μ[π(a)-I0]為激勵成本中的變動部分,即變動激勵成本。&考&試大$固定激勵成本和變動激勵成本共同構成了激勵成本。
通常,監理只要通過正常努力就可以使得承包商勞動產出π(a)達到I0,此時監理獲得正常利潤U0;若監理提高努力程度使得承包商勞動產出π(a)超過I0,則監理將獲得額外收益μ[π(a)-I0],監理將得到超額利潤;反之,監理將付出成本。所以理性的監理會根據自身利益(效用)最大化來選擇其努力程度大于或等于正常努力水平,而不會選擇小于其正常努力水平。
2.2.模型的建立
在上述假設的基礎上,下面建立業主與監理之間的委托——代理模型。
2.2.1.目標函數委托人(業主)利益/效用最大化:1-μπ(a)-I如果不存在信息不對稱,則業主可以采用強制性合約,規定業主必須達到的努力程度,即直接以I、μ、a為選擇變量優化目標函數。但是,由于現實中信息是不對稱的,業主無法直接觀察或完全觀察到監理的努力程度,所以也就無法規定監理的努力程度,這就意味著業主的優化問題面臨信息的約束。
2.2.2.約束條件
(1)激勵相容約束條件,即業主期望的努力程度必須符合監理自身的利益a∈argmaxμ[π(a)-I]+I-c(a)
(2)參與約束條件,即監理努力的效用不小于其正常努力的效用值μ[π(a)-I]+I-c(a)≥U0
2.3.模型的求解由于篇幅的原因,具體求解步驟不一一展開,求解結果如下:
(1)監理的最優努力程度與業主激勵系數之間的關系項目管理者聯盟
(2)業主最優激勵機制中監理的努力價格,這里不能直接得出的解析式。
(3)業主的最優激勵系數
(4)均衡條件下監理的最優努力程度
2.4.對模型的討論上面的模型相對于一般的委托——代理模型來說,更多地與工程實際相聯系,對激勵機制的設計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并且求出了業主對監理的最優激勵系數&考&試大$,以及均衡條件下監理的最優努力程度。通過這種激勵機制的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監理不努力工作的問題,使監理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達到業主利益的最大化。
3、結束語
本文針對建筑工程項目中業主與監理在合同履約階段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用信息經濟學中的委托—代理理論研究業主對監理的激勵機制,設計出業主對監理在合同履約階段的最優激勵點,為完善建筑工程激勵目監理制度進行積極的探索。(項目管理者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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